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文件后,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监事会保证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现金管理收益,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延长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5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期限。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系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
目核算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
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
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四、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核查修订后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初步核查意见
对公司修订后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
认为:
(一)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王炎明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李显俊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陶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