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皇台酒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梁福利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
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
列资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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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决定召开。
2.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增
加临时提案后)》;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
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
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3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8 月 24 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8 月 23 日 15:00 开始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 15:
00 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
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名,参与网络平台
投票的股东 8 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表公
司股份共计 62,762,3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77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件,经本所律
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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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
生、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事代表李生禄先生、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闫立强先生、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生(董事会秘书)、华
卫兵先生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森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
先生、监事候选人石峰先生、柴娟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十一项:
(一)选举胡振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选举闫立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选举何维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选举谢维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选举华卫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选举刘兴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七)选举张晓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八)选举常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九)选举王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选举石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十一)选举柴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5
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
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推举证
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为唱票人,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
事代表李生禄先生为计票人,见证律师王伟、梁福利为监票
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方式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票经杨新年先生、李生禄先生、刘
兴明先生以及本所律师王伟、梁福利现场计票、监票,并当
即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6
1.针对第一项选举胡振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选举闫立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3.针对第三项选举何维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4.针对第四项选举谢维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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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5.针对第五项选举华卫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6.针对第六项选举刘兴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43,6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187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702%同意,获得
通过。
7.针对第七项选举张晓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8.针对第八项选举常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8
立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9.针对第九项选举王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10.针对第十项选举石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
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11.针对第十一项选举柴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投票结果显示,62,762,309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股弃权,占
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
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
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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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王 伟(签字):
经办律师 梁福利(签字):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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