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H股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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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7-03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

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公告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産生或

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ISENSE KELON ELECTR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21)

須予披露交易

認購理財產品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2016 年 11 月 7 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22 日、2016 年 11 月 24 日、2017 年 2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1 日及 2017 年 7 月

6 日之公告,關於第一份理財協議、第二份理財協議、第三份理財協議、第四份理財協議、

第五份理財協議、第六份理財協議、第七份理財協議、第八份理財協議、第九份理財協議、

第十份理財協議、第十一份理財協議、第十二份理財協議、第十三份理財協議、第十四份

理財協議及第十五份理財協議,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海信冰箱及空調營銷公司(作為認購

方)據此向浦發銀行(作為發行人)以總認購金額人民幣 2,30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2,619,800,968 元註 1)認購理財產品。

董事會欣然宣佈,除了第一份理財協議、第二份理財協議、第三份理財協議、第四份理財

協議、第五份理財協議、第六份理財協議、第七份理財協議、第八份理財協議、第九份理

財協議、第十份理財協議、第十一份理財協議、第十二份理財協議、第十三份理財協議、

第十四份理財協議及第十五份理財協議之外,於 2017 年 8 月 24 日,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

公司海信(北京)電器訂立第十六份理財協議,以認購金額人民幣 80,000,000 元(相等於

約 93,051,388 港元註 2)認購第十六項理財產品。

第十六份理財協議本身並不構成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 條須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

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該等理財協議下的相關認購金額將合併計算。該等理財協議下的交

易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按合併計算基準超過 5%但低於 25%。因此,該

等理財協議下的交易按合併計算基準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下的

申報及公告規定。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2016 年 11 月 7 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2

11 月 22 日、2016 年 11 月 24 日、2017 年 2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1 日及 2017 年 7 月 6 日

之公告,關於第一份理財協議、第二份理財協議、第三份理財協議、第四份理財協議、第五

份理財協議、第六份理財協議、第七份理財協議、第八份理財協議、第九份理財協議、第十

份理財協議、第十一份理財協議、第十二份理財協議、第十三份理財協議、第十四份理財協

議及第十五份理財協議,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海信冰箱及空調營銷公司(作為認購方)據此

向浦發銀行(作為發行人)以總認購金額人民幣 2,30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2,619,800,968

元註 1)認購理財產品。

董事會欣然宣佈,除了第一份理財協議、第二份理財協議、第三份理財協議、第四份理財協

議、第五份理財協議、第六份理財協議、第七份理財協議、第八份理財協議、第九份理財協

議、第十份理財協議、第十一份理財協議、第十二份理財協議、第十三份理財協議、第十四

份理財協議及第十五份理財協議之外,於 2017 年 8 月 24 日,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海信

(北京)電器訂立第十六份理財協議,以認購金額人民幣 80,000,000 元(相等於約 93,051,388

港元註 2)認購第十六項理財產品。

第十六份理財協議

(1) 認購日期: 2017 年 8 月 24 日

(2) 產品名稱: 財富班車進取之新客理財

(3) 參與方: (i) 浦發銀行(作為發行人);及

(ii) 海信(北京)電器(作為認購方)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浦發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

人均非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亦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

人士之第三方。

(4) 產品類型: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5) 產品風險評級: 低

(6) 認購本金金額: 人民幣 8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93,051,388 元註 2)。

董事會認為認購之代價於公平的商業條款下釐定。

(7) 認購貨幣: 人民幣

(8) 投資期: 68 天

(9) 預期年化收益率: 5.30%

3

(10) 產品投資範圍: 第十六項理財產品投資於現金、國債、地方政府債、央

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評級在 AA 及以上評級(對於浦

發銀行主承銷的信用債,評級在 A-(含)以上評級)的

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次級債、企業債、公司債、非

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ABS、ABN 等以及 ABS 次級檔

等信用類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券商收益憑證、優先

股、存放同業、貨幣基金以及信貸資產等符合監管要求

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券商/基金/保險定向計畫及信託計

畫等。

(11) 到期本金收益兌付: 本金及收益將於理財產品到期當天(為工作日)內劃轉

至海信(北京)電器約定賬戶,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

下一個工作日,同時投資期限相應延長。

(12) 提前終止權: 浦發銀行有權提前終止第十六項理財產品。

認購之理由及益處

認購第十六項理財產品的款項來自本集團的自有閒置資金,將閒置資金用於委託理財有利於

提升本集團自有閒置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不會影響本集團的日常運作及主要業務發展,以

及不會對本公司的中小型投資者的權益有不良影響。

董事會認為認購第十六項理財產品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

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

第十六份理財協議本身並不構成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 條須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

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該等理財協議下的相關認購金額將合併計算。該等理財協議下的交

易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按合併計算基準超過 5%但低於 25%。因此,該

等理財協議下的交易按合併計算基準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下的申

報及公告規定。

有關本公司及浦發銀行的資料

本公司

4

本公司主要從事冰箱及空調器的製造及銷售。

浦發銀行

浦發銀行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持牌銀行。浦發銀行之主要業務包括提供企業和個

人服務、資金營運、投資銀行、資產管理、信託和融資租賃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定義如下:

「空調營銷公司」 指 本公司附屬公司青島海信空調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主板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八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10 日就認購理財

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14 日之公告內披露;

「第十一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冰箱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17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

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22

日之公告內披露;

「第十五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7 年 7 月 6 日就認購理財產

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7 年 7 月 6

日之公告內披露;

「第五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0 月 26 日就認購理財

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之公告內披露;

5

「第一份理財協議」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訂立

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之

公告內披露;

「第十四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冰箱與浦發銀行於 2017 年 3 月 21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訂

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7 年 3 月 21 日之

公告內披露;

「第四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0 月 25 日就認購理財

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之公告內披露;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海信(北京)電器」 指 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海信(北京)電器有限公司;

「海信冰箱」 指 本公司附屬公司廣東海信冰箱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所」 指 香港合交所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 指 香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第九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10 日就認購理財

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14 日之公告內披露;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第二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冰箱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訂

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

之公告內披露;

「第七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7 日就認購理財產

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7

6

日之公告內披露;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第十六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北京)電器與浦發銀行於 2017 年 8 月 24 日就認購第

十六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

「第十六項理財產品」 指 由浦發銀行發行之理財產品―財富班車進取之新客理財,產

品之主要條款概述在本公告內;

「第六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冰箱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7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訂

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7 日之

公告內披露;

「浦發銀行」 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銀行;

「第十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14 日就認購理財

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14 日之公告內披露;

「第三份理財協議」 指 空調營銷公司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9 月 9 日就認購理財產

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之公告內披露;

「第十三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冰箱與浦發銀行於 2017 年 2 月 16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訂

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7 年 2 月 16 日之

公告內披露;

「第十二份理財協議」 指 海信冰箱與浦發銀行於 2016 年 11 月 24 日就認購理財產品

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24

日之公告內披露;

「該等理財協議」 指 第一份理財協議、第二份理財協議、第三份理財協議、第四

份理財協議、第五份理財協議、第六份理財協議、第七份理

財協議、第八份理財協議、第九份理財協議、第十份理財協

議、第十一份理財協議、第十二份理財協議、第十三份理財

協議、第十四份理財協議、第十五份理財協議及第十六份理

財協議的統稱;

「工作日」 指 浦發銀行對公業務的通常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

7

日(因中國節假日調整而對外營業的除外)或者其他中國法

定節假日;及

「%」 指 百分比。

註:

1. 此金額為按本公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6 日、2016 年 11 月 7 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2016 年 11 月 24 日、2017 年 2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1 日及 2017

年 7 月 6 日之公告內被使用的匯率由人民幣兌換成的港元金額之總和。該兌換僅作說明用

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幣金額可能已於或可於相關日期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

兌換,甚至可予兌換。

2. 此金額已按人民幣計值的金額已按 0.85974 人民幣元兌 1 港元的匯率兌換為港元,僅供說

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幣金額可能已於或可於相關日期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

匯率兌換,甚至可予兌換。

承董事會命

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湯業國

中國廣東省佛山市,2017 年 8 月 24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爲湯業國先生、劉洪新先生、林瀾先生、代慧忠先生、賈少謙

先生及王雲利先生;而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爲馬金泉先生、徐向藝先生及王新宇先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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