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第十三次
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文件规定,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
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
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庄宗明 许中兴 陈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