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
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184,664.61 万元人民
币,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内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
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三、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任德慧 叶蜀君 俞汉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