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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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P.R.C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041788-020199-20162637-5 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

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执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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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14:50 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卢文胜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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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3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 人,

代表股份 1,509,936,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4.58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737,634,26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6.66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772,302,01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92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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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09,531,154 99.9732%

反对 405,120 0.0268%

弃权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347,394 92.9575%

反对 405,120 7.0425%

弃权 0 0.0000%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09,284,074 99.9568%

反对 646,120 0.0428%

弃权 6,080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100,314 88.6623%

反对 646,120 11.2320%

弃权 6,080 0.1057%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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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

代表股份数(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同意 780,009,359 99.9184%

反对 637,200 0.0816%

弃权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

中小股东

表决意见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表股份数(股)

比例

同意 5,115,314 88.9231%

反对 637,200 11.0769%

弃权 0 0.0000%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

决之情形。其中议案二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三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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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健 黄发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唐凌丹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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