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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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对公司有关会议资料及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7 年上半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洲”)

尚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297.92 万元未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原因为:2015

年底,公司将所持有的湖北同洲 51%的股权转让给成都兆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湖北同洲 49%的股权。由于湖北同洲控制权的变化,

在新的股权架构下,原属于内部往来的款项变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上资

金占用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务必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催促对方尽

快归还上述资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

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4、2017 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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