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4 1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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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0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8 月 8 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星

期四)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于子洲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99,844,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562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

代表股份 99,844,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629%;以网络投票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0000%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9,844,3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4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9,844,3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4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9,844,3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4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

及投资范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9,844,3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4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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