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
并提出如下书面确认意见:
我们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马新强: 刘含树: 熊 文:
张 勤: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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