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用途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承诺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成,公司使用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
资金(含利息)78,174,239.34 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
司并用于年产 2 万吨高性能聚氨酯胶粘剂及年产 1 万吨车辆用新材料项目建设,拟
新建项目进行了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进一
步完善市场布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 2014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对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投资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
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制范围之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力文 余明桂 蔡学恩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