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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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基

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2017年上

半年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

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周友苏、蔡美峰、干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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