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水 电: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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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协诚 粤水电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粤水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粤水电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中信协诚 粤水电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粤水电董事会召集,粤水电董事会于2017年8月9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

称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

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粤水电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7年8月23日15:00至2017年8月

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7年8月24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投资建设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一期)PPP 项目暨周边配

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增加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范

围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为阿瓦提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体的议案》;

(四)《关于延长为乳源瑶族自治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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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粤水电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37,805,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15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粤水电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438,284,74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6.455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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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 4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粤水

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粤水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 2017 年 8 月 23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粤水电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投资建设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一期)PPP 项目暨周边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438,111,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反对 1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加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范围的

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429,81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816%;反对 8,464,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27%;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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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为阿瓦提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体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438,106,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1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延长为乳源瑶族自治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的议

案》;

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438,106,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438,109,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 1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22,960,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3%;反对 1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7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

5

中信协诚 粤水电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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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协诚 粤水电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杨 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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