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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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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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D201601283730310288BJ-18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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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徐曙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变更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及会议召开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变更

情况予以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

京北辰洲际酒店(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8 号院 4 号楼)二层会议室(凤凰厅)

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 年 8 月 23 日-2017 年 8 月 2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的股份数

为 915,572,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89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208 人 ,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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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38,7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49%。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见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8,024,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042%;反对 3,2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为 256,610,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54%;反对

3,2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8,024,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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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7042%;反对 3,2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为 256,610,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54%;反对

3,2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464,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反对 11,576,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7%;弃权 3,270,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为 245,049,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72%;反对

11,576,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43%;弃权 3,270,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8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

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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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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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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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贺 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段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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