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资金占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另
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
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完整、全面、真
实、客观。
二、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
为: 本专项报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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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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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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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志
签署日期: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