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半年度,公司未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1、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担保
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三、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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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2)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6)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独立董事:叶祖光、李姝、李川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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