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十五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
对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
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就其中《关于聘任刘宝山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刘宝山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刘宝山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刘宝山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
马卫国
罗玉成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