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规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经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
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应收账款
20,159,500 元,对其他关联方中船重工(青岛)海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
款 705,500 元,都属经营性往来款。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经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
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上半
年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
交易均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7 年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振华个人简历,未发现该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
章程》第 5.1.1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所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
合所提名董事的职责要求。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王振华为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永新
2017 年 8 月 24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延章
2017 年 8 月 24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布克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