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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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广东通宇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检验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7 半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7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

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胡柳、蔡辉、

奚佳宾、朱凤婷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书喜: 胡敏珊: 朱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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