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召
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
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公司
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关联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可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