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