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孚色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华
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色纺”、“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孚色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结论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21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4,326,46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每股 12.62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199,999,975.6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833,326.46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2,180,116,649.2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第 000118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分别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下属
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胡志明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下属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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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 12 月 18 日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2016
年 1 月 8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 年 3 月 7 日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2016 年 3 月 23 日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华孚色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阿克苏 16 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 89,890.51 89,600.00
2 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 88,422.50 88,4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2,000.00 42,000.00
合计 220,313.01 220,000.00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量,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
入募投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出具的
大华核字[2017]003298 号《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日,即本次非公开发行第一次董事会
决议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 45,660.0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
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
1 88,422.50 88,400.00 45,660.02
色纺纱项目
合计 88,422.50 88,400.00 45,660.02
三、本次置换履行的内部程序情况
2017 年 8 月 23 日,华孚色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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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先期投入
的议案》,决定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5,660.02 万
元。
2017 年 8 月 23 日,华孚色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先期投入的议
案》,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华孚色纺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
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 003298 号《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认为
华孚色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华孚色纺公司截止 2017 年 8 月 16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意见
作为华孚色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对华孚色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华泰联合认为:
华孚色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
华孚色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大华会
计师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华
泰联合同意华孚色纺实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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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孚色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牟 晶 孙 川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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