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康拓红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对外提供担
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
额为 0,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胡俞越
李尊农
郭文氢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