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关于募集资金上半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上半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资金的情况。
2017 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 柏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