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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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套期

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中规避价

格风险的功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

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为在境内、外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

所交易的期货品种,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

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

和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

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

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1、公司的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

《公司章程》、《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易

的铅、锌、白银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

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经营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而造成

的损失,因此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

3、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

益优先、量力而行。

4、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年产或经营所需现货数量

相匹配,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5、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

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

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2

第九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

货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

括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1、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

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

账户日常管理;

2、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

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3、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

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

控;

4、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

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

系;

5、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

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6、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7、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8、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

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3

1、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流程;

2、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

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3、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

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4、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需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

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

效果进行评估,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

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

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工作

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分别报告

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十五条 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帐户交易保

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

4

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

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

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

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

权利。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按现已执行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与国家颁

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

定处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

作: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

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

5

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

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2、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3、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

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

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或同行业工作 5 年及

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

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

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

序:

6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

组长:

A、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B、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C、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D、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

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

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

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同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2、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

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

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

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

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

7

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

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

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

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

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

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

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

或锁仓。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

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

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档案及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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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的审

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套

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工作小组、证券部、财务

部等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

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套保业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套保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

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

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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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

以及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文结合实际现货经营品种及规模制定实施细则,

并向公司报审。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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