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
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
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6年5月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包
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公司包头市太阳满
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
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协议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债权本
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人民币30,000万元),担保的形式为连
带责任保证。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
该项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500万元,占报告期末公司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8%。除
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意见,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陈培堃 、陈明森、江平开、许永东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