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
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2,257.53万元人民币(不含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未经审计)的12.59%;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71,030.6万元人民币(含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未经审计)的169.23%。
3、本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
期内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
4、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审批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且该管理办法得到了严格执行,控制了对外担
保的风险,从而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资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相
关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没有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符合股权激励相关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公司拟对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进行递延解锁安排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3、本次递延解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关于 2017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腾晖光伏与中翼汽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经营发展所
需,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
此同意该项议案。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和查验,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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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 金晓峰 李永盛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