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永贵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
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对外担保
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
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有计
划地稳步推进。公司《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耿 磊 朱国华 肖红英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