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
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
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变更的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的《公司章程》,是结合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变更及修订,其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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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徐东升 张 宏
董明晓 戴汝泉
徐 波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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