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关于公司执行201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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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3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执行 2017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 2017 年新企

业会计准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

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

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本次由于颁布会计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

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须进行

追溯调整。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和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

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

“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

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

整。本次由于新修订会计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相应

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

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次执行

新会计准则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公司根

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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