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
况下,计划使用不超过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存在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
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
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自有资金适时
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
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可以滚
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财政部
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