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
[2004]338 号)的精神,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对联营
公司上海天马有机发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担保增加6,577万元。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公司对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的担保增加70,000万元。
延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273,624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总额占
公司净资产的19.25%。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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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无对外违规担保情
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为公司本次与中航
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重新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水平
和效益。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
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由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事先认真审阅了中航财司相关资料,未发现中航财司的风险管理
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
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航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
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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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 王苏生 陈泽桐 陈菡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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