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美盛
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审核,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査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
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对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背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的情
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持股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
差异。
2017 年 8 月 23 日
(此页无正文,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茂生: 高 闯:
雷新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