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调
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3 月 27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决定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
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20,000,000 元,用于扩大经营场地及补充
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向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2,230,000.00 元;截至报告期末,大千生物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10,832,916.50 元。公司为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
快速发展,符合大千生物现阶段的需求,是合理、必要、公允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克森”)提供 10,000,000.00 元财务资助、补充其流动资
金,有利于埃克森的发展战略,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埃
克森现阶段发展需求,是合理、必要、公允的。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