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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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17-076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要求,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 年 8 月 23 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 194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炳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4,034,09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83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郑建江律师、卢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4 人,代表股份 44,034,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832%。

3、网络投票情况: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9%。

5、出席董事:李炳兴先生、张辛易先生。

6、出席监事:王芳女士。

7、列席会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李炳兴先生、张辛易先生、邵娜女士。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4,03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4,03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建江律师、卢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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