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08-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1-

法律意见书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

午 9:30-11:30 及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

乌公路东侧 194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数 44,034,098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83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 人,所持股

份总数 4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44,034,09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832%。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总数 0 股,所持

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4,03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4,03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郑建江

卢 剑

时间: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源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