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参加了公司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依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审
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进行了修订。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规则施行之日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规则进行调整。公司
依照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
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等文件的规
定,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
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四、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格式
指引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及相关披露信息。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下接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陶礼钦(签字):
苏为科(签字):
吕洪仁(签字):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