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3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
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实施日期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规则施行之日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规则进行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进行了修订。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财会[2017]15 号)修订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
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济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