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邱克律师和黄令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齐星铁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1 日、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公司拟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和 2017 年 8 月 1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通知
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
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 14 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310,536,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48.5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 310453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48.5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
份数量 8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0.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7,351,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4.2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36,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351,902 股(含网络投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6,502 股(含网络投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5,802 股(含网络投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4、关于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5,802 股(含网络投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5,802 股(含网络投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统计数据。上述各项议案均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