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1203829720

来源:上交所 2017-08-21 08: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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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充分保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

长期投资理念,并为进一步细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

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强化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根

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外部融资环境及融资计划,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

一、制定原则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公司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公司当年盈利、且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

大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在不

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考虑因素

1

基于公司股权多元化发展需求,综合考虑公司在集团内部定位及

自身经营模式、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和日常运营资金

需求,并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建立健全对投资者公平、持

续、稳健的回报规划,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前

提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自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所得的现金在扣除日常现金开支、税费及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取的各项公积金后以现金方式全额分配给股东。

四、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将采取积极的沟通措

施。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营状况、经营收入、日常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情况提出、拟订,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2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以及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披露

等进行有效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情况的需要,确需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3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中

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金分红事宜的说

明工作。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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