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万林现代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就万林股份使用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580.00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4,622.4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957.55
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对本次发行股票发生的费用及相关支出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5)第106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州分行开设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及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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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前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6年9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的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2016年
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7年8月1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
期限未超过12个月,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3亿元的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尚未到期,公司将于2017年9月18日到期前将
该部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8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拟 募集资金累计实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
投入总额 际投入金额
1 木材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23,878.75 17,251.23 72.25%
2 木材装卸扩能项目 7,078.80 5,597.44 79.07%
合计 30,957.55 22,848.67 -
截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8,365.31
万元(含利息、收入等)。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且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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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保荐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的相
关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及
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同意万林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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