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 2017-053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8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77 号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香山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00,573,15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8.365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表
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宏泽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全体高管均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核定 2017 年度房地产项目权益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00,572,652 99.9999 507 0.0001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核定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00,572,652 99.9999 507 0.0001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
联交易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8,648,267 99.9990 507 0.001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00,572,652 99.9999 507 0.0001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提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5.01 韩新胜 1,000,560,657 99.9988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核定 2017 年度房地产项目 45,119,200 99.9989 507 0.0011 0 0.0000
权益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提案
2 关于核定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 45,119,200 99.9989 507 0.0011 0 0.0000
度的提案
3 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 45,119,200 99.9989 507 0.0011 0 0.0000
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预计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45,119,200 99.9989 507 0.0011 0 0.0000
的提案
5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提案 45,107,205 99.9723 - - -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非累积投票提案《关于核定 2017 年度房地产项目权益土地
储备投资额度的提案》、《关于核定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提案》、《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提案》,审议并通过了累计投票提案《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中,提案三《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提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由出席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伯庆、杨红良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市金茂律
师事务所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