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后,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价格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
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该事项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