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作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先认可: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万通亚洲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万通亚洲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章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张永烨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