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公司 2017 年中期报告》所涉及的会计估
计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 2017 年中期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相关内
容,具体为:公司在计量长期人身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过程中须对折现
率/投资收益率、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及费用假设等作出重
大判断。这些计量假设需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主要是保险合同负债评
估的折现率基准曲线下降,同时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曲线结构优化及相应的综合溢
价调整),并对未来现金流估计予以更新,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
计入本期间利润表。此项变动增加 2017 年 6 月 30 日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人民币 15,417 百万元,减少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税前利润人
民币 15,417 百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信息所作出的合理调整,并同意公司对本项会计
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独立董事:
Stephen Thomas Meldrum、叶迪奇、黄世雄、孙东东、葛明及欧阳辉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