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
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并能正常运营
产生经济效益,可以完工。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第一
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