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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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可,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了解的管理行为。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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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

4、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5、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5、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6、企业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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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4、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4、公司网站;

5、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6、一对一沟通;

7、邮寄资料;

8、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9、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10、媒体采访和报道;

11、现场参观;

12、路演。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

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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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

2、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状况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6、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0、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2、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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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职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

平等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

新闻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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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

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管理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按监管要求提供

网络投票,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创造条件,

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交流沟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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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

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市场传

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

或应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

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

媒体、研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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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

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和流程。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

信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

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投诉人

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

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

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

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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