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上半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
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说明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对 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内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投资建设仪器仪表及传感器研发生产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投资项目是基于全球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企业
自身发展需求的决策,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是公司发
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最终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5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5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