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江西同
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
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经核查,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经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截止 2017年 6 月 30 日,公
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初一 彭丁带 陈国锋
201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