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量子高科 证券代码:30014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二)股票期权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情况的核查 ............................................ 7
(三)本次授予情况 ................................................................................................ 8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8
(五)结论性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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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量子高科:指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8. 等待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算。
9. 行权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可
以行权的期间。
10. 行权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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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量子高科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量子高科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量子
高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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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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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2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
反映。2017年6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量子高科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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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量子高科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量子高科及其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股票期权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情况的核查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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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授予日:2017 年 8 月 15 日
3、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9.05 元/份
4、本次授予向 86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673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曾宪维 董事、总经理 36 5.35% 0.09%
杨新球 副总经理 30 4.46% 0.07%
黎定辉 财务总监 23 3.42% 0.05%
梁宝霞 董事会秘书 18 2.67% 0.04%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566 84.10% 1.34%
(技术)人员(82 人)
合计(86 人) 673 100.00% 1.5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总股本的 10%。
5、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其他激励对象与量子高科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量子高科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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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量子高科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
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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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
字盖章页)
经办人:方攀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