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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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 424 号

电话:0512-68553155 传真:0512-68552155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温涛、赵亮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春

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3.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

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具体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7 年 7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的操作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

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 1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4

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均为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数共 436,68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1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36,681,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110%。

(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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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收购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及

深圳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的议案》:

同意 436,68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8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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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系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温涛

负责人:温涛 赵亮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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